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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丰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广东韶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新丰县中心城区SG-XF-01-01-0127至0131号地块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确定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是否有可能的污染源,为地块环境管理和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
新丰县中心城区SG-XF-01-01-0127至0131号地块位于南方(韶关)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试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内,地块总占地面积为65070.62 m2,新丰县中心城区SG-XF-01-01-0127至0131号地块占地面积分别为8741.65m2、1045.85m2、53818.4m2、165.05m2和1299.67m2,合计65070.62m2,均规划为科研用地(A35)。新丰县中心城区SG-XF-01-01-0127至0131号地块中心地理坐标分别为E114.121277°,N24.015157°;E114.120429°,N24.013154°;E114.129025°,N24.014352°;E114.131949°,N24.017990°和E114.134525°,N24.018682°,土地使用权人为新丰县土地储备中心。
调查单位对调查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和无人机航拍工作、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收集分析工作。通过对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本地块内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地块内未从事过《韶关市拟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指南》中规定的重点行业;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重大污染源;地块不属于疑似污染地块;地块无外来填土,未填埋其他不明来源土方及固体废物。
本报告使用重金属快速检测仪对地块内土壤进行了现场快速检测,共选取26个点位进行检测。根据快速检测结果,26个监测点位中铅均有不同程度检出,镉、铜、镍、锑、钴、钒均未检出,砷仅于0129-S29及0131-S2中检出,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筛选值标准,土壤环境状况良好。
综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地块无须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本地块作为科研用地(A35)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为减少地块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本报告建议:
(1)在对地块进行开发利用时,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期做好除尘和降噪等防治措施,以及严格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进而降低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
(2)后期进行土建施工时,应严格把控好施工时间,避免给周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与作息。
(3)鉴于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建议在地块开发过程中,一旦发现土壤和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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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广东韶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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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1日
新丰县中心城区SG-XF-01-01-0127至0131号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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